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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申通地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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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 6387 2000 Fax/传真:(8621) 6335 327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欧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1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为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司决定将原定于2022年4月1日14点30分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

至2022年5月26日14点00分召开,会议的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审议事项均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可选择腾讯会议通讯方式参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叶彤女士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经审核,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共11人,代表股份2877950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861%。

3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会计师、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申凯公司与川发轨交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四、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26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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