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楼
电话:+86(21)63861233
邮编:200120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于
2022年11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
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1月16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6733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558%,其中:
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2年1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468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2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634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8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赵宏光、杨光、许轼、王明明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634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8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赵宏光、杨光、许轼、王明明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5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634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8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