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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线上方式,于2022年

11月15日召开。除在公司会议室设置现场会议外,公司增设线上会场。上海市

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颖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采用线上方式出席会议,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22年10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2、2022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司建议股东优先通过线上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2.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

公司会议室举行。除在公司会议室设置现场会议外,公司增设线上会场。

2.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代表股份

981077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321%。其中,内资股股东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720819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580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9954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14%。

3.2、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通

3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4.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代表股份981077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321%。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720819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580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89954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14%。

5.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4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1月15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惠刚经办律师:吴颖韩春燕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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