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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上工申贝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2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43证券简称:上工申贝公告编号:2022-029

900924 | 上工 B股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450美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2/7/26-2022/7/27

2022/7/27

B股2022/7/292022/7/262022/8/10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5752878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1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1316648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752878股后应分配股数共707413602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5370680.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关于实施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的原因说明: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回

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20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0年2月19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5752878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 公司 A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 A 股股本总数为 469222730 股,扣减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 5752878 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463469852股。

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

总股本=(463469852×0.05)÷469222730≈0.0494元/股。

综上,A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94元/股)+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94元/股。

* 公司 B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2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 A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股,公司参与分红的 B股股份于 B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 B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元/股(折合 0.007450美元/股)。

B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B 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B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07450美元/股。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2/7/26-2022/7/27

2022/7/27

B股2022/7/292022/7/262022/8/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人民币。

(4)对于 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711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450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06705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的股东),根据财政部于 2015年 9月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

每股0.007450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450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263号11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07515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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