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航空工业复材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航空工业复材与航空工业制造院签订《先进航空复合材
料A、B、C、D等四个系列树脂及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协议》(许
可期限为2023年度),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增强公司
核心主业竞争优势的有效措施,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需要和商
业规则。本次交易对航空工业复材丰富复合材料原材料产品线、
完善产品战略布局、提升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将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交易定价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航空工业复材签订上述技术实施许可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恳(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立新(签字)
徐樱华(签字)
陈恳(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