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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78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郭斌律师、闫思雨律师对于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大会于 2022年 9月 1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宏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531796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053%%。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1东共92人,代表股份67840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69%。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0人,代表股份599637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021%(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8人,代表股份119432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010%)。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14时00分开始,于16时00分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议案一:《关于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1757910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8%;反
2对票17166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2%;弃权票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9963444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三:《关于子公司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与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775046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票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办理1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59963444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一:同意票674282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72%;反对票17166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2.4828%;弃权票0股。
议案二:同意票119429069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票0股。
议案三:同意票6914181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票0股。
议案四:同意票119429069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票308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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