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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25 查看全文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1—(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

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2—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3—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5—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6—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8—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附则

—9—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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