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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23 查看全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知,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本行的投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及证券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五条本行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办法,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业绩分析会、经营例会、预

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三)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四)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会议(包括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

(五)路演活动;

(六)现场调研;

(七)本行网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以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及新媒体平台的沟通;

(九)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十一条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和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本行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本行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互动的效果,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语音和文字形式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行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二)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五)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本行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行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财经公关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宜,包括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发布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银行业情况。

第十八条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照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启动本办法的修订流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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