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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7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编:100025

34th Floor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China

电话/Tel: +86 10 5809 1000 传真/Fax: +86 10 5809 1000

网址/Website: http:// www.jingtian.com二零二二年九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1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通讯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下午14:00在日月光集

团总部 B 栋 1 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1 楼)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公司同步设置线上股东大会会场,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会议通讯接入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时间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9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3、根据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情

2况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74649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9.7824%。

4、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将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2、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74649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9.7824%。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3.1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2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3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3.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5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6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7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3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涉及特别表决的事项均获得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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