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2]第【5】号
大成DENTONS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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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16-17层(7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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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2]第【155】号
致: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
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
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相关主管机构、
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陕鼓动力委托,本所就与陕鼓动力本次
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陕鼓动力
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
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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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核查。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之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
具。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
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和陕鼓动力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
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陕鼓动力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陕
鼓动力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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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
正6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6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9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9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10
六、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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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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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术语具有
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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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陕鼓动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鼓动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陕鼓动力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2、2018年11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8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9年2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9年2月11日,陕鼓动力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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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19年2月11日,陕鼓动力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
案》。
7、2019年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8、2019年2月28日,陕鼓动力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9、2019年3月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陕鼓动力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9年3月5日,陕鼓动力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权
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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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19年9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2019年9月10日,并同意以3.62元/股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
限制性股票。
13、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9年12月19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6、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1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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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1、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和《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原股权激
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其退休离职,不
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
励对象(均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岗位职级变动及绩效考核等原
因,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9,700股。
综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49,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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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3.45元/股,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度、2021年度实施权益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43元/股。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因公司2019年
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施权益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80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175,824元,
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和
数量、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解
除限售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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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
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
数,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平均业绩水平或75分位值水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不低于85%。
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此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因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
计算范围。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100%、B对应解
除限售系数为85%、C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50%、D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
0%四个档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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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为2019年10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10月23日届满。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满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具体如下:20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2名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50%。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
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此外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须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
在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授权代表、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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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陕鼓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盖章)
授权代表:
杨辉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