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仔
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
良好的诚信记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
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