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8 查看全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2年4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市规则与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理性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有关信息,或为投资人或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信息,或避免公司股票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则或指引等要求的信息披露行为或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以外的

1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地监管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九条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2和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发布。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尚未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3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4行职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负责开展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至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严格执行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负责人是各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上述责任人应当指定本部门或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报告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6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实

务的培训,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及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等。公司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期报告披露。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

开披露 A 股年度报告及 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 H 股年度报告及向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SEC)提交 20-F 表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

内向日本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公开披露 A 股中期报告和 H 股中期业绩公告;在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 H 股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日本证券监

7管机构提交《中期报告书》。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及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8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9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10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

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预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11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制定定期报告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开展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财务部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财

报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积极予以配合,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时间安排及分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定期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12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相

关监管规则和本规定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并提供披露所需的材料;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得知需要

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会,并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经合规性审查后的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总裁室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公司授权代表审定签发;

13(四)经董事长或公司授权代表审定并签发后,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应立即按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应配备专门的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收集、存档及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

14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相关信息属于可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做出初步判断;

(二)若该信息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应当将信息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应将审

批证明文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归档保管。

第七章对外发布信息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在其他媒介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上市地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上市地信息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

15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

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中介机构、媒体发布或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比照本章节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

定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十五条公司内部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

违反本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泄露公司信息,公司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相关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员工离职时,应上交相关的公司内幕信息资

料并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16第五十七条对于公司以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泄露公司信息,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不时修订而修订完善,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境外上市地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国寿人险发﹝2018﹞733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国寿人险发﹝2016﹞512号)同时废止。

1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