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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丁含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30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8号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范立义主持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13:00-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股份606600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5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7名,代表股份6051779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
2/4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验证,以上10项议案均获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发生的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无。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