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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0 查看全文

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

效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1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公告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召开,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准备了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

2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0人。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21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40.014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合

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21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0142%。

4、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5082300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79252769股。下同。

32、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8)《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调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10)《关于2022年度为上海晶坪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11)《关于拟发行境外公司债券的议案》;

(12)《关于修订〈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9)项、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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