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对业绩承诺的调整是基于疫情及2021年执行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文)准则等不可抗力因素和客观情况做出
的合理调整,调整后新增了业绩承诺期限,并明确了业绩承诺目标、补偿金额和时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业绩承诺人更好的为目标公司做贡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业绩承诺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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