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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11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证券代码:60301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7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9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15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6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18

(十一)其他...............................................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21

(一)备查文件..............................................21

(二)咨询方式..............................................21

2/21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创力集团: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股本总额:指公司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元:指人民币元。

3/21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力集团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创力集团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创力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21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21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创力集团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创力集团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为2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获授的限占目前总制性股票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股本的比总量的比(万股)例例

董事、总

1张世洪中国240.0016.00%0.38%

经理

2吴彦中国副总经理96.006.40%0.15%

3石勇中国副总经理96.006.40%0.15%

4于云萍中国财务总监96.006.40%0.15%

5朱民法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6杜成刚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7李景林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8人)672.0044.80%1.06%

6/21预留部分108.007.20%0.17%

合计1500.00100.00%2.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656.00万股的2.36%,其中首次授予139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656.00万股的2.19%,预留10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656.00万股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2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7/21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8/21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40%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30%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30%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9 / 21每股 3.0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2元的50%,为每股3.01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4元的50%,为每股

2.97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0/21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1/21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度三季

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12/21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创力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3/2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

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

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创力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4/21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2元的50%,为每股3.01元;

15/21(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4元的50%,为每股

2.97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创力集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40%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16/21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30%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

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

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17/21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创力集团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创力集团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18/21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有利

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团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19/21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创力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创

力集团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创力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20/21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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