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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股份: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20证券简称:爱普股份公告编号:2022-061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就该项规定,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业务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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