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1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交易主体福达合金、交易标的公司三门峡铝业进行加期审计,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我们同意上述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加期后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此外,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出资产、置入资产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
2.公司基于加期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编制了《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独立董事:黄品旭、文冬梅、张洁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