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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中信建投证券关于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18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公司”“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20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鑫、张钟伟项目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28-68850823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53.SH注册资本8888900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法定代表人罗龙实际控制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冯欣豪

联系电话028-8705993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12月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2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指派李鑫先生、张钟伟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

31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

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10、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1、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51850.66万元(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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