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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大丰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4 查看全文

关于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27 号

致: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大丰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丰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大丰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审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下午2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北路737号公司三楼综合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凭证,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共计183200600股,约占大丰实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2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议案第11、1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外,本次会议其他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第7、8、11、12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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