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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神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和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分别已于2022年5月
24日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将做相
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
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9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
(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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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9月23日届满且相应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9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9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64.505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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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毕茜舒红宇张财志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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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舒红宇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