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立5名委员,其中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
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在会议召开3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