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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26 查看全文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3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正式施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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