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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02 查看全文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9层邮编:250014

电话:(86)0531-55698000传真:(86)0531-55698111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盈济南非诉字第 JN2995 号

致: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辰欣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辰欣药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认

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合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获得了公司及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事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相关材料均是完整、真实、有效的。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

1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公司及相关方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4.对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故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

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和批准1.2020年11月18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1)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2)

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3)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5)决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等。

2.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董事会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此外,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分别对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监事会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前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经监事会审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名单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和股份上

3市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二、(四)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之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经核查,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并注销该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之规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其中公司派息后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 1。

经核查,公司调整前的授予价格为8.42元/股;公司已于2021年6月实施

4完毕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6元(含税);

已于2022年6月实施完毕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因此,P=P0-V=8.42 元-0.256 元-0.30 元=7.864 元/股。

又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四)”之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股票回购价格为7.86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议案》,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7.86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及其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和数量、资金来源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合计为5万股。

2.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9.32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53313000股减少为

453263000股。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及相应股本变动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5(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

根据《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根据 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8日,故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2年1月8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权益在解锁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以公司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公司2017年-2019年每股分红

期均值为基数,2020年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以公司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和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2021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或以公司

期2017年-2019年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0年和2021年累计实现的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1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以公司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2021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年和2022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5%;或以

期公司2017年-2019年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累计实现的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26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系数100%90%0

7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A/B/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辰欣药业《2021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3-00084号),辰欣药业2020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山东监管局

(csrc.gov.cn)、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核查,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辰欣药业2017、2018、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辰欣药业2017年度每股分红为0.16元(含税),2018年度每股分红为0.262元(含税),2019年度每股分红为0.268元(含税),故公司2017年-2019年每股分红均值为0.23元(含税)。

根据辰欣药业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辰欣药业每股分红为0.256元(含税)。

(0.256元/股-0.23元/股)÷0.23元/股=11.3%。

8因此,以公司2017年-2019年每股分红均值0.23元/股为基数,2020年每

股分红增长率为11.3%,不低于10%,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剩余175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B及以上,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个人层面全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要求。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全部满足。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人数为175人。

根据《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1994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按照《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辰欣药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回购注销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解除限售依

9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回购注销和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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