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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亚士创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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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8证券简称:亚士创能公告编号:2026-034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金钟、蔡永刚、王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9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16863,以下称“亚士创能”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5年2月、3月,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骏宏典当”)与公

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创能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合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合同生提供借款共1.14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

限公司等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由公司实际使用。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第2.2.10条第一款、第6.1.10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公司2022年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2023年和2024年公

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2023〕31号、〔2023〕127号、〔2024〕51号)第6.1.10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公司2022年至2025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事项遗漏披露,部

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2023〕

31号、〔2023〕127号、〔2024〕51号、〔2025〕59号)第7.4.1条、第7.4.2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在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2024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5.2023年、2024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年5月和6月分别发生重大仲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

17号、〔2025〕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士创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亚士创能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李金钟自2011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2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金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蔡永刚自2023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2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蔡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永军自2011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2、事项3、事项5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2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修订各项制度,规范会议记录,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完善财务报告附注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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