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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5 查看全文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致: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01号

受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

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2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浙江三美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218号公司

办公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11月14日的9:15-15:00。

4.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2022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3,729,6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13%。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

式列席会议。

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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