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3)第01010号
致: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成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丹、应佳璐律师参加
元成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元成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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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
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9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14点,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上午9:15一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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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3年1月16日14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
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3年1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264,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6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97%。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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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83,264,12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5,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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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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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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