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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1 查看全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贵州三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东方联系电话:021-20639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洪刚联系电话:021-206396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61号”文批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94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259.8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3684.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079号”《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7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的相关规定,对贵州三力进行了持续督导,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应的工作计划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2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针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经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6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公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11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情况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传媒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14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实不符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况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工作质量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2021年2月25日,因相关人员的操作失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误使用募集资金账户7169310.00元(开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账号:851900021610904)购买用于 GMP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二期扩建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评估费用,

17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该笔资金占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4.36%,占全部募集资金的3.03%。后经核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查后发现,GMP 改造二期扩建项目土地应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以自有资金支付,该笔资金已于2021年8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月3日由自有资金账户转回上述募集资金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上述募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利息107250.00元。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情况后15日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了募集资金专项现场检查,并于

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情况。

2021年2月公司存在误用募集资金支付项

目土地价款的情况,共计7169310.00元。

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并于2021年8月从自有资金账户中返还相应款项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支付利息

107250.00元。

18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贵州三力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贵州三力2021年度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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