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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4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2年9月1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6号八方电气(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

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安排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

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

公告及2022年8月26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予

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9月13日14:30在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6号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

有关《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

101,771.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595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

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议案已实施单独计票。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为准。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马敏英

桂逸尘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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