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3号
───────────────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方钦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方钦虎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人员于2022年1月
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
-1-入103080股,交易金额5012470元;合计卖出72100股,交易金额3143104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此外,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
500股。2022年7月8日,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此外,方钦虎在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增持。方钦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2-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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