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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子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0 查看全文

口子窖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04号

致: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8391517股均为截至2022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部门的防疫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提

1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1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弃权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1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弃权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1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弃权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预算方案>的议

2案》

表决情况:同意304551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7%;反对378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1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76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9%;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关联股东徐进、刘安省、范博、张国强、徐钦祥、朱成寅、黄绍刚、周图亮、聂

基辉、徐君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11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244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3(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36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20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2%;反对633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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