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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力传感: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31 查看全文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84.002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全部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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