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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8 查看全文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3月7日通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于2022年3月15日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次发行自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之日(2022年3月7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

、 2021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 XYZH/2019CDA50053 号”、“XYZH/2020CDA50112号”、“XYZH/2021CDAA50137号”、“XYZH/2022CDAA500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安新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发审会后业绩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本

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1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主要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因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存在未勤勉尽,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中国证监会责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同时对签字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涉及暂停或禁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亦未涉及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且事项已经完结,不会对发行人本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2022年3月7日发行人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3-3-2止,发行人没有发生“15号文”、“备忘录第5号”、“257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

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3-3-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林丹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李云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车佳美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7层,邮编:10003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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