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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至纯科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7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邮政编码:200120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日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

别于2022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上海至纯

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

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等内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2月26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召开;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254,40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71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3,732,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份%,986,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

12月2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尼,94同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只后33%;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司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居屈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533%;

又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α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9司股,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的0.2996%;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后9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

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03、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层屈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

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95股,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的0.29只 %;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o%。

2.04、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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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

%;弃权口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只7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城

2.05、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应回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

反对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 D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2.06、审议通过《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8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4%;

反对3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0月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3,8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反对3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2.0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反对3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弃权2,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3,罚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9%;反对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57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2.08、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后,9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95股,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的0,285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

2.09、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层屈国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际9533%;

反对4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9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854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o.ol42%。

2.1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9%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尼融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只9533%;

反对归,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a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后.9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只只3%;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995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反对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启,应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2%;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1,因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24%;反对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876%;弃权O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后9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

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99%6%;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层9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95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1,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2458%;弃权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9,7股,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市锦天城律归交务所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经办律师:张晓枫

顾功耘张晓枫

2022年12月26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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