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
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2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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