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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3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8 2593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

事会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秦迅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2022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东12名),代表股份148128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75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会议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东1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8128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75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下同)共计1名,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276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32%。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反对弃权议议案名称案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

(股)(%)(股)(%)(股)(%)《2021年度董事

1.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

2.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会工作报告》《2021年年度报

3.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告及摘要》《2021年度财务

4.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决算报告》《2021年度利润

5.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分配预案》《关于董事薪酬

6.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的议案》《关于监事薪酬

7.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的议案》《关于2022年

8.度银行融资及相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关授权的议案》《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9.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

(2022-2024年度)》《关于续聘2022

10.年度会计师事务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11.司章程>及相关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

议事规则的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议议案名称案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

(股)(%)(股)(%)(股)(%)案》《关于选举增补

12.148128765100.000000.000000.0000监事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需单独计票的议案)如下(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反对弃权序议案名称号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股份数比例

(股)(%)(股)(%)(股)(%)《2021年度利润

1.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分配预案》《关于董事薪酬

2.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的议案》《关于监事薪酬

3.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的议案》《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4.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

(2022-2024年度)》《关于续聘2022

5.年度会计师事务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所的议案》《关于选举增补

6.1027655100.000000.000000.0000监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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