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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上证 e互动平台;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调研,并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对于重要的问题或投资者提问较多的问题,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案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收到投资者提问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涉及难以具体回复或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公司可以适度做原则性回复。公司在上证 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事项的,公司可以原则性回复,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如明显涉及当前热点概念的,公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或说明,确需在上证 e互动回复的,注意用语谨慎、客观、充分提示风险,避免扰动市场、误导投资者;如涉及难以回复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公司可以咨询上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活动情况已发布临时公告的,可以不必在上证 e互动平台上重复发布活动记录。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片面的分析报告。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字样。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宣传。

第十九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定期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的制度、程序,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知情人在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交所规

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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