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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2 查看全文

博迈科 --%

证券代码:603727证券简称:博迈科公告编号:临2022-034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博迈科控股”)的告知函,2022年7月1日,博迈科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2]2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关于对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的控股股东,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减持博迈科442.87万股,减持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24.55元/股。

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博迈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其中披露的“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存在遗漏,未完整披露首发承诺中提及的关于发行价的调整规则;实际减持过程中,有0.6万股减持价格低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对应的发行价19.02元/股;于2022年4月9日通过博迈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其中披露的“减持价格区间”存在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ニ款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1、博迈科控股收到《决定》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今后将切实加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强化合规意识、提高警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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