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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生物: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6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1年1月8日,因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生物”或“公司”或“发行人”)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原保荐机构”)关于蔚蓝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蔚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

联系方式0531-68889208

三、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蔚蓝生物

A 股股票代码 60373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

2011年6月20日

间上市时间2019年1月16日注册地址青岛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企业服务中心108室法定代表人黄炳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0275262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凤华孙喜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李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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