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AINCON文康律师事务所WINCONLAW FIRM
Tel:+86-532-8077-2035 Fax:+86-532-8578-6287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266071)
27/F,Block B,coscO Plaza,6lA HongKongMiddle Road,Qingdao,266071China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26607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霍丽如律师和朱晓娜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
年12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 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
(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2年12月8日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振华主持。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本次会议共出席股东4名,代表股份98,25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3%。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的股东
2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97,15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8%。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3)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
2.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25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张去国
张志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