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以下无正文)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