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相关议案(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