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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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腾讯
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腾讯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4月28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9)。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建议股东以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可通过公司发布的二维码选择以腾讯会议通讯方式参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方式与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载明的情况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98315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91.440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6、《关于公司2022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31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1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25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25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13%;反对1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44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
反对872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4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882%;反对872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44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反对872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4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882%;反对872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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