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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01证券简称:永创智能公告编号:2022-074

转债代码:113654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人的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250000股250000股2022年11月23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锁要求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注销该部分股票。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12、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

45天,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人的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为葛威、李晓辉等4人,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00股,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2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561694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4424050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137644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24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08267),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证券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056694-250000780669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803521170480352117

2股份合计488408811-250000488158811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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