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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国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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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670

致: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五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3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5日

发布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22年10月28日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

口路66号D区2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翼飞先生

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包括通过通讯/视频方式

接入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公司

8,883,65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验证,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持有公司

102,639,23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6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111,522,884股,占公司总股本255,319,480股的43.68%。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公司8,883,650股股份,占

2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

持有公司102,639,23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本所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

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1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4)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黄国宝

吕丹丹

2022年/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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