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继伟、董全亮、李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杨继伟(签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善光
董全亮(签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李艳
李艳(签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