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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0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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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 5月 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8日上午9:30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

业区双江道62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志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2年6月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于2022年6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338816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87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名,代表股份416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184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6%;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章小炎周昊臻

______________黄启发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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