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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6 查看全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3-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40%、60%、80%,或2023年、

2023-2024年两年累计、2023-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不低

于40%、200%、380%,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进任润堂马培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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