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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78证券简称:深圳新星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13600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1、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

2、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3、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租赁准则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

予调整: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

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

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3)在首次执行日,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

重新评估并做出分类。除此之外,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期初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调整数

其他应收款624543.61541210.21-83333.40

使用权资产不适用575828.42575828.42

租赁负债不适用492495.02492495.02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调整数

其他应收款604149036.92604065703.52-83333.40

使用权资产不适用575828.42575828.42

租赁负债不适用492495.02492495.02(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会计报表无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会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18]35号、财会

[2021]1号、财会[2021]35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进

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8〕35号、财会[2021]1

号、财会[2021]35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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