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案的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公司预计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不会因该
等关联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
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法刘英新孙琦铼
20年9月6日